在《民法典》中,离婚后的保险受益人的填写,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同时,根据《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因此,如果离婚协议中有明确指定保险受益人为某一方的,则该方是保险的合法受益人。
2. 法院判决或调解书中的指定:根据《民法典》第109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保险的合法受益人。”因此,即使在离婚诉讼中,法院也可能会指定谁为保险的受益人。
3. 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对婚姻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受益人的名称,那么这个名称就是保险的合法受益人。
4. 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中的指定: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就其名下的保险合同进行变更。因此,在离婚后,如果有双方同意变更保险受益人的意愿,且该变更符合法律规定,那么这份变更将被认定为有效。”
5. 当事人协商一致:根据《民法典》第1099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对于他们的财产和债权债务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这份协议被视为有效的。”
总的来说,离婚后的保险受益人应该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或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同时,也应该符合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条款。此外,如果双方同意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情况,也应得到合法的认可。
总结:总的来说,离婚后的保险受益人应该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或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指定的,同时,也应该符合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条款。此外,如果双方同意更改保险受益人的情况,也应得到合法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