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关于“保险受益人的告知”问题的规定如下:
1. 第一百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死亡后,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由保险公司的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情形下,保险金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法定继承人。”
2.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在遗嘱生效前放弃继承权的,可以视为同意接受保险合同的约定,但遗嘱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保险合同的约定的,视为接受保险合同的约定。”
3.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有权随时通知保险公司变更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受益人不主动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则保险公司可能认为其对保险合同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保险纠纷。
4.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已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保险合同终止。”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可能会因此而失去受益权。
5.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因一方违约而致保险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全部损失时,不足部分仍应继续支付。”
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且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在被保险人去世之前,那么保险受益人有权利随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同时,如果保险受益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保险合同也会自动终止,此时保险受益人就没有受益权。最后,由于一方违约导致保险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且保险合同生效时间在被保险人去世之前,那么保险受益人有权利随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同时,如果保险受益人在合同成立之前就已经死亡或者依法宣告失踪,保险合同也会自动终止,此时保险受益人就没有受益权。最后,由于一方违约导致保险合同解除,违约方应当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