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取得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归其所有;不能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适用法律关于物权的规定。”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未能明确表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该保险标的应由被保险人享有。
2.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未作处理的,保留的份额视为放弃继承。”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对其所获保险金未进行处理,那么他仍享有继承权。
3.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遗产应当遵循互谅互让、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与保险人就遗产分配达成了协议,并且双方都同意按照协议执行,那么他们可以根据协议约定来决定保险受益人的继承份额。
4.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继承遗产的权利和义务均应当由继承人共同行使。遗嘱继承人以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只有依法接受继承的,才能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与其指定的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受益人的继承权。
5.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照顾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承人。”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成为继承人之前已经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生活,那么他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生活费用,以便维持其生活。
总结:二、:如果保险受益人未能明确表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根据法律规定,该保险标的应由被保险人享有。如果保险受益人与其指定的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那么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受益人的继承权。此外,如果保险受益人在成为继承人之前已经无法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或生活,那么他需要承担起相应的生活费用,以便维持其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