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订立合同。”因此,在出租车服务合同中,只有签订合同时的司机和乘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侵权责任法
在出租车服务合同中,如果由于司机的疏忽或故意导致事故,侵害了乘客的利益,那么乘客有权向司机索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对租赁、借用的机动车享有所有权”,因此,出租车的所有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三、保险法
在出租车服务合同中,保险公司可能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就是说,出租车服务合同也是保险公司与乘客之间的协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认事实的重要证据,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信息,否则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该事故的事实。”因此,虽然合同法要求驾驶员和乘客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并不代表他们不能签订关于出租汽车损害赔偿的合同。
五、行政法规
一些地方还可能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规来规范出租车服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例如,《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出租车经营者与乘客签订的营运合同,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的规定,包括价格、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综上所述,出租车服务合同中的受益人主要是司机和乘客。无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都不能否定这一现实。
总结:综上所述,出租车服务合同中的受益人主要是司机和乘客。无论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保险法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何规定,都不能否定这一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