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中的“自动支付”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26条的规定,“投保人在知道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的,视为自愿放弃保险合同权益。”
二、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丧失”
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至保险期满未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返还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或者在通知期限届满后仍未能通知保险公司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险合同权益。”
三、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
根据《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合同无效:(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二)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三)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同时,《保险法》第47条还规定,“被保险人因故不能亲自参加订立保险合同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订保险合同,并且该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人。”
四、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继承权丧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法定顺序进行继承。继承人之一就是受益人。
五、结论
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合同中的“自动支付”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丧失”条款、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解除”条款和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继承权丧失”条款都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那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遗嘱,也被认为没有有效的遗产分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如果有其他有效的遗产分配方式,受益人有权选择接受遗产。如果受益人拒绝支付保险费或接受遗产,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但可以恢复到有效状态。
总结:综上所述,如果保险合同中的“自动支付”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丧失”条款、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合同解除”条款和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继承权丧失”条款都被认定为无效或效力待定,那么即使没有签订书面遗嘱,也被认为没有有效的遗产分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受益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如果有其他有效的遗产分配方式,受益人有权选择接受遗产。如果受益人拒绝支付保险费或接受遗产,那么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但可以恢复到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