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是:由于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出现逾期,应如何处理?用户希望了解在法律框架下如何应对这一情况。
不可抗力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疫情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责。
通知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一旦确定疫情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免对方因未及时得知情况而遭受额外损失。
合同变更与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疫情导致合同履行变得不公平或不可能,可以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必要时可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违约责任的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但根据前文所述的不可抗力条款,因疫情导致的逾期履行可以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证据保存与举证责任 在主张不可抗力或请求变更、解除合同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措施文件、交通管制通知、企业停工停产证明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上所述,因疫情导致合同逾期履行,可以通过主张不可抗力免责、履行通知义务、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方式应对。同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