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规定
1.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四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未作处理的,保留其继承份额。”
3.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
4.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二)知识产权的收益;(三)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四)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5.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婚前或者婚后接受赠与的财产以及婚前或者婚后通过遗嘱指定一方为法定继承人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利益分析
1. 姓名权:资深高级律师有权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如果他人随意更改他的名字导致侵权,他可以主张恢复自己的名字权。
2. 肖像权:资深高级律师有权保护自己的肖像权,如果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损害他的肖像权,他可以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3. 名誉权:资深高级律师有权保护自己的名誉权,如果他人故意贬低或诽谤他的声誉,他可以依法追诉其行为。
三、结论
资深高级律师作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有权从五个方面维护自身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因为这些都是基本的人身属性。然而,资深高级律师必须注意,上述利益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护。
总结:资深高级律师作为合法权益的保护者,有权从五个方面维护自身权益。其中最重要的是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因为这些都是基本的人身属性。然而,资深高级律师必须注意,上述利益需要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并且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