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变更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这意味着,只要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同意,受益人的名字是可以更改的。
2. 投保人意愿:《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指出,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如果投保人希望改变受益人,且变更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尊重。
3. 保险利益原则:《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提到,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应当遵守保险利益原则。受益人变更需确保新的受益人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变更可能无效。
4. 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这意味着,受益人变更需书面形式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变更可能不具法律效力。
5. 权利保护:《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变更的效力,需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产生。
总结::人寿保险受益人的名字可以更改,但需符合《民法典》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协商一致、尊重投保人意愿、遵守保险利益原则、书面通知保险公司等。在确保这些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变更行为才能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