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
1.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 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妻一方的名义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否则另一方无权主张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继承法》
1. 第八十八条规定:遗产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和其与他人共同设立的遗嘱指定的财产。
2. 第九十三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合同法》
1.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损害赔偿金数额超过实际损失的,可以适当予以减少。”这里的“实际损失”通常指因违约行为导致的间接损失,如利息损失、精神损失等。
四、《民法典》
1.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2.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书面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否则另一方无权主张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总结:2.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夫妻书面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为该债务提供担保的,除非债权人明确同意,否则另一方无权主张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