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利益权
根据《民法典》第1236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在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分担损失的一种合同。这种权利称为经济利益权。
二、修复责任
《民法典》第123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修复或者赔偿,因此,对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有义务进行及时的修复。
三、修理责任
《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如果保险人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或者灭失,应由保险人负责修理或者更换。修理或者更换的费用,应当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和保险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四、替换责任
《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造成保险标的物损坏或者灭失,可以要求保险人将被保险人购买的其他财产作为赔偿的替代物。
五、保障金
《民法典》第124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障金。保障金应当足额支付,并且只能用于补偿保险人的损失。
总结::无论是经济利益权、修复责任、修理责任、替换责任还是保障金,保险人都负有保障被保险人受损或丧失利益的责任。因此,只有当保险人履行了其合同义务,被保险人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