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权
根据《民法典》第386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因此,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应基于保险合同取得相应权利。
二、第二权
根据《民法典》第1293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在遭受损失时有权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三、第三权
根据《民法典》第390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可以设定责任限额和免赔额。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在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约定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四、第四权
根据《民法典》第397条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如果受益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该条款无效。这意味着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有权修改或者放弃上述责任免除条款。
五、第五权
根据《民法典》第400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赔偿金额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有权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
综上所述,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享有以下权利:
1. 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
2. 可以更改或放弃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权利。
3. 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选择接受或拒绝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权利。
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还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他们也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自身的保险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总结:在享受这些权利的同时,政策性森林保险受益人还应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同时,他们也应定期向保险公司报告自身的保险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