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个人可以设立遗嘱。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确定接受遗赠财产的顺序和方式;(2)明确遗产的分配比例和方法。”
二、《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具有专属性质的财物,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三、《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七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三个月内,应当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四、《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五、《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丧偶夫对配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总结:五、《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丧偶夫对配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