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因此,子女购买保险合同,如果是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则可以由父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二、婚姻法
《婚姻法》第21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购买保险所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即使孩子没有出生。
三、继承法
《继承法》第35条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包括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存款、投资收益、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子女购买的保险收益也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债务履行顺序不当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没有出生,那么他们没有继承父母的任何财产,所以无法享受到他们的保险收益。
五、继承法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无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子女没有出生,那么他们没有法定继承人,无法继承父母的财产,因此也就无法享受他们的保险收益。
综上所述,子女购买保险的行为,如果是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则可以由父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如果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所得,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是由继承人获得的,则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没有出生,则没有继承权。
总结:综上所述,子女购买保险的行为,如果是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则可以由父母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如果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所得,则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如果是由继承人获得的,则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没有出生,则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