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依据
1. 《民法典》第119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应当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财产应当共同共有。
2. 《民法典》第86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需要照顾家庭或者负担债务的一方有权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该条款规定了离婚时,承担家务劳动或负债的一方有权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3. 《民法典》第1071条:“夫妻双方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款规定了夫妻可以协议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
二、保险法定受益人分配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定受益人的分配比应当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在夫妻共同财产中,首先考虑夫妻平均分摊的比例。如果夫妻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
2. 如果夫妻中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那么优先考虑其生活保障和护理费用,然后才是其他部分。
3. 对于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如果有负担子女教育费用或者扶养他人的责任,那么这部分也会作为第一顺序的受益人。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定受益人的分配比应当考虑到夫妻的平均分摊比例、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以及负担子女教育费用和扶养他人的责任等因素,并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确定。
总结: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法定受益人的分配比应当考虑到夫妻的平均分摊比例、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以及负担子女教育费用和扶养他人的责任等因素,并通过法院判决来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