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保险中,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个或多个受益人,顺序通常为“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受益人优先享有保险金,若其不存在或无权领取时,保险金由第二顺位受益人领取。
1:受益人顺序一般格式为“先给付第一顺位受益人,如其死亡,则给付第二顺位”。《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受益人的具体顺序,但实践中,保险公司通常要求明确受益顺序,以防争议。
2:权益分配若第一顺位有多个受益人,未约定比例时,按照等额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若保险金视为遗产,此原则同样适用。
3: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4:无合法受益人若所有指定受益人都丧失领取权或不存在,保险金将按《民法典》规定进入法定继承程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了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
总结::填写保险身故受益人顺序时,应明确指定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受益人,考虑权益分配公平性,并有权进行变更。无合法受益人时,保险金将遵循法定继承规则。务必确保书面通知保险公司,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