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性
1. 《民法典》第138条:“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已婚成年人可以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配偶、子女提供必要的扶养;未结婚成年人也可以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配偶、子女提供必要的扶养。”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确定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2. 《民法典》第607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确保被保险人在失去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仍能承担起对年老父母的抚养和照顾的责任。
二、有效性
1. 《民法典》第559条:“遗产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的期间内行使自己的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能在被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期间行使自己的继承权。”
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并协助他们完成遗产的分配。
三、公平性
1. 《民法典》第139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明确被保险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民法典》第135条:“父母、配偶、子女对继承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分割权。”
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尊重被保险人的意愿,与他协商决定遗产的分割方式。
四、合理性
1. 《民法典》第134条:“禁止遗弃被扶养人,因扶养人原因造成被扶养人生病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由扶养人负担医疗费和其他必要费用;难以确定扶养人的,由抚养人与被扶养人共同负担。”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评估被保险人因疾病或者其他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必要费用的承担能力。
2. 《民法典》第138条:“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护理和照料行为应当得到社会的认可,被扶养人有权拒绝扶养人的虐待行为。”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确保被保险人能够接受妥善的生活护理和照料。
五、合法性
1. 《婚姻法》第3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了解被保险人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和经济状况,以确保他们对家庭的贡献和家庭财产的归属有清晰的认识。
2.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评估被保险人在婚姻关系中是否有签订过夫妻财产协议,并确认这些协议是否真实有效。
总结:2. 《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承担责任。”因此,资深高级律师需要评估被保险人在婚姻关系中是否有签订过夫妻财产协议,并确认这些协议是否真实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