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原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78条第2款规定:“受益人的顺序和份额由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但是,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的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应当按照法定顺序确定受益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书面指定受益人的,该保险合同视为无效。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依法确定保险金支付的对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应当自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保险公司报告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核保申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死亡等直接经济损失进行索赔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赔偿义务人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未予赔偿的,受益人可以继续主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2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承保时,合同成立。被保险人未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不成立。”
1. 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受益人的法律规定。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受益人的分配方式和比例,以及在被保险人死亡后的受益人确定方式是明确的。
3. 保险公司的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被保险人的意愿。
4. 受益人在享受保险权益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保险理赔责任等。
5.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任意剥夺或拖延受益权。
总结:5. 为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任意剥夺或拖延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