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或者健康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年满十六周岁,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本条规定的生效时间,自被保险人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计算。”
二、财产保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的承担比例,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限度。”
三、信用保证保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本条规定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期限,不得超过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不得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本条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超过有效期的法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罚款,并申请注销驾驶证。”
五、工伤保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的,除因本人过错外,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总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执行工作任务受到伤害的,除因本人过错外,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