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并不完全取决于慈善机构。在许多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的。
1. 《民事诉讼法》第186条:权利义务关系与财产分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对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问题,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在交纳保险费后选择享有或者放弃。
2. 《保险法》第72条:保险公司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该利益明确写入合同中。
3. 《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取得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权选择是否解除保险合同,不影响其对保险受益人的权利。
4.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分割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但是,双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婚前个人财产。
5. 《继承法》第36条:遗产处理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但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总结:起来,保险受益人的确定权是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的,而非慈善机构。对于财产分配的问题,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对于解除保险合同的问题,由被保险人自己决定;对于抚养扶助父母的义务问题,子女有义务。总的来说,《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保险受益人必须是慈善机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就被保险人自己可以选择享有或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