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权利主体
1. 资产份额比例审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取得的财产,应当按照各自所占的比例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必要的个人财产”,“在遗产分割后,仍需要保留一定的数额作为共同财产”。
2. 价值评估审查。遗嘱中未作明确规定的部分,应当根据市场交易原则和专业判断,在公平公正的前提下确定其价值。
二、权责划分
3. 所有权转移审查。继承人取得继承物后,应当妥善保管,并负责偿还债务和抚养需要照顾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后,仍需要保留一定的数额作为共同财产”。
4. 权利行使审查。继承人享有请求继承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债务、协助管理和保护遗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当依法支付其扶养费用。”
三、损害赔偿责任
5. 法律后果审查。继承人对因侵权行为给被继承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继承人对侵权行为造成被继承人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继承关系终止
6. 原始赠与撤销审查。如果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赠与可以转让或者赠与人违反赠与协议而让渡,但被赠与人有接收该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那么赠与人应当返还赠与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期限。附期限的赠与,自期限届满时起生效;赠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解除条件。有偿的赠与,不得附义务。”
五、公证提存
7. 遗嘱执行异议审查。遗嘱中的条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遗嘱无效,且遗嘱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遗嘱的有效性将受到质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的规定,“遗嘱人在遗嘱中确定由特定人承受其全部或部分遗产,如果没有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其他法定继承人代为清偿债务和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除非经过公证,否则遗产应当由受遗嘱约束的一方承受。”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受益人应审查权利主体、权责划分、损害赔偿责任、继承关系终止、原始赠与撤销及公证提存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还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已失效法律,以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以最大程度地维护。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受益人应审查权利主体、权责划分、损害赔偿责任、继承关系终止、原始赠与撤销及公证提存等事项,以确保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还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已失效法律,以确保受益人的权益得以最大程度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