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保险受益人的设置和权利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是五个方面的详细分析:
1:资格要求受益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精神健康。《民法典》第十八条指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指定方式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有权指定受益人,书面形式(如保险单或协议)是常见方式。《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权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通过书面方式变更,但须通知保险公司。《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法定继承如果保险合同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按照法定顺序,被保险人的遗产将由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5:保密义务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应对保险事故及赔偿金额等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总结::北京保险受益人在设置时需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通过合同明确指定,享有变更权。未指定或指定无效时,遵循法定继承顺序。同时,受益人负有保密义务。以上皆以《民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