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保险受益人和投保人的关系是保险合同的相对人关系。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定受益人。
二、其次,我国《保险法》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那么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死亡给付金。这体现了“默认受益”原则。
三、再次,我国《保险法》规定,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但未书面告知保险人,则保险公司有权撤销该指定并按法定顺序取得保险金。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四、接下来,我们可以分析以下几点,来证明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性:
1.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并且依法接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等组织的管理。因此,作为公司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他们有能力和意愿,选择由他们设立的特定人员作为受益人。
2. 如果公司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将他们的股权或者财产转移给特定的个人或者团体,他们有权为此目的设立受益人。
3. 有的公司章程可能会明确规定,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必须指定受益人。这是为了保障公司的利益,防止他人非法获得保险赔偿。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但是他们有权根据自身的需求,指定受益人。而这个指定通常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公司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选择。所以,我们可以说,受益人应该是公司指定的,而非外界产生的。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设立的,但是他们有权根据自身的需求,指定受益人。而这个指定通常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公司的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选择。所以,我们可以说,受益人应该是公司指定的,而非外界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