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民事民法 > 保险理赔 > 问答详情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权益?

用户:134****5307 新津县 2024-04-28 00:18 保险理赔 浏览量:48491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范向军
范向军*律师/13543290907(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擅长领域: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一、姓名权

根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公民享有将自己的姓名用于生活、工作和学术等合理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二、肖像权

《民法典》第182条规定,自然人有权对自己的肖像进行真实、清晰地利用,以便于他人识别。故,人身保险公司需要尊重被保险人的肖像权,不得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被保险人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

三、隐私权

根据《民法典》第168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对其个人生活的安宁和私密性进行保护的权利。因此,人身保险公司在处理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尊重被保险人的隐私权。

四、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85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对自己名称和姓名享有的荣誉和信誉。因此,人身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应注意避免对被保险人的名誉造成损害。

五、人格权

根据《民法典》第186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精神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因此,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尊重被保险人的这些人格权,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这些权利。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护其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同时,也要确保这些权益不受侵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总结:

综上所述,人身保险公司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保护其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同时,也要确保这些权益不受侵犯,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人身保险受益人的权益?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李元喜 专职律师
    专注于企业服务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体系认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小巨人企业认定、行业特许经营与服务资质、工伤赔偿
    服务地区:珠海市
  • 秦健峰 专职律师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服务地区:深圳市
  • 姚娟 专职律师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股权纠纷、融资借款、股权激励、改制重组、合同纠纷
    服务地区:深圳市
  • 范向军 专职律师
    专注民事商事法律咨询
    经济仲裁、保险理赔、融资借款、经销代理、刑事合规、医疗纠纷
    服务地区:惠州市
  • 服务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