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理解您的疑问。在民法典框架下,关于保险受益人的设定,确实有其特定的规定:
1. 自然选择权:根据《民法典》第1136条,自然人有权自主决定保险受益人,包括为自己设立受益人。这是赋予个人对其财产权利的基本尊重。
2. 避免纠纷:为自己设定受益人可以避免因意外或疾病导致的遗产分配争议,确保保险金直接给到预期的受益人,减少亲属间的纷争。
3. 保障意图:为自己设立保险,通常是为了提供经济保障,如意外伤害保险,确保一旦发生不幸,家人不受影响。这是保障自身和家庭利益的合理选择。
4. 法律效力:只要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受益人的指定符合法律规定,且无欺诈、恶意行为,该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第1141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公平原则:为自己设立保险,并非排除为他人设立。民法典强调公平原则,允许个人在保障自身的同时,也关爱他人。例如,父母可以为自己购买保险,同时指定子女为受益人。
总结:来说,保险受益人可以是自己,这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一项权利,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公平和保障他人的因素。只要按照法定程序和意愿进行,这种设定都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