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主要询问的是为何在某些情况下仅使用石块物资进行采矿活动,以及这背后的法律依据和考量。以下是针对该问题的法律解析:
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4条,国家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使用较为原始的石块物资采矿可能出于对环境影响较小的考虑。
资源利用效率:《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节约用地,综合利用资源,提高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如果石块物资能实现这些目标,可能会被选择。
技术限制或经济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0条提到,开采方式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合理利用资源,防止浪费。若采用石块物资采矿是当前最适宜的技术手段或成本最低的选择,也可能成为主要原因。
法律监管:根据《矿产资源法》第6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如法律规定或许可条件限制只能使用特定物资采矿,也会导致此现象。
地方政策与法规:各地可能有特定的地方性法规,对特定区域或矿种的开采方式有所规定,这可能是只使用石块物资采矿的另一原因。
总结:只用石块物资采矿可能是为了遵循环保原则,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适应技术或经济条件,遵守法律监管,或是执行地方政策。具体原因需结合实际案例及当地法律法规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