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法典》第1139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合同是独立于原生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对投保人的风险承担保险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于原生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根据《民法典》第120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可以向保险人明确指定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者指定不明晰的,该保险合同视为没有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在合同成立时向保险人明确指定受益人。
三、根据《民法典》第1206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代为支付义务的亲属。”因此,投保人去世后,有权请求保险金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代为支付义务的亲属。
四、根据《民法典》第1207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损失导致的间接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等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此,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损失导致的间接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等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五、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金作为保险标的风险已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因此,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金作为保险标的风险已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
总结::保险法受益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享有保险金权利的个人或机构。其中,有权选择指定受益人的人包括投保人、配偶、子女、父母和其他有代为支付义务的亲属。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损失导致的间接损失或者精神损害赔偿等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金作为保险标的风险已转移给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履行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