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从《民法典》的角度分析保险受益人的指定:
1:主体资格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自然人有权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姐妹作为家庭成员,具备成为受益人的资格。
2:利益关系姐妹之间存在血缘或亲情关系,符合保险法关于受益人的选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身后利益的合理分配。
3:意愿表达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有权自主决定受益人,包括指定为姐妹,只要该决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
4:权利与义务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无须对保险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姐妹作为受益人,只需在被保险人去世后领取保险金,无需参与保险合同履行过程。
5:变更权如需变更受益人,按照《民法典》第1163条,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且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不得损害其利益,姐妹之间的变更同样适用这一原则。
总结::在《民法典》框架下,姐妹完全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被指定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其权利义务、变更程序等需遵循法律规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这种指定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