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第189条
《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分权。一方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出卖或者赠与给另一方。”这里的“处分权”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后,对各自名下的财产享有独立处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婚姻法》第37条
《婚姻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离婚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如果一方想更改保险受益人的安排,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并且必须经过公证。
三、《婚姻法》第38条
《婚姻法》第38条规定了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可以将子女的抚养权转移到其中一方的名下。如果协议无效,法院将根据孩子的最大利益进行判决。
四、《婚姻法》第51条
《婚姻法》第51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约定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在结婚之前就设立各自的财产和权利,对于如何改变保险受益人的安排也有明确的约定。
五、《合同法》
《合同法》第5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内容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即使夫妻之间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也不能随意更改受益人。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婚内约定保险受益人不修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可以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决定是否更改受益人。但无论如何,夫妻双方都应当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尊重对方的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对婚内约定保险受益人不修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如果夫妻双方有协议,可以根据协议的内容来决定是否更改受益人。但无论如何,夫妻双方都应当遵守婚姻法的规定,尊重对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