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的确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有权指定除法定继承人外的任何人作为受益人。变更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且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
二、变更程序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指出:“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变更受益人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应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权益保护
《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这意味着,若变更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除非有明确证据证明,否则默认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四、效力确认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已变更受益人,保险金仍可能作为遗产处理。
五、争议解决
如对受益人变更有争议,可依据《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以及《民法典》相关条款,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总结::在《民法典》和《保险法》的框架下,变更人身保险受益人需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尊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意愿,同时确保保险金的合理分配。在遇到纠纷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