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自然人可以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媳妇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为婆婆购买保险的资格。
二、投保目的与意愿表达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媳妇为婆婆购买保险,应出于对婆婆生活保障或风险转移的真实意愿,且该行为需得到婆婆的同意或认可,确保投保目的及意愿表达的合法性。
三、受益人设定
《保险法》第18条指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本例中,媳妇作为投保人,有权指定保险受益人。若婆婆同意媳妇为自己购买保险,并明确同意其设定自己为受益人,即符合法律规定。
四、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媳妇为婆婆购买保险,基于婆媳关系及可能存在的赡养义务,媳妇对婆婆的生命、健康等具有保险利益,故符合保险利益原则。
五、保险金归属与继承
《保险法》第42条明确了保险金的归属规则: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丧失受益权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在此情形下,媳妇为婆婆购买保险并设定婆婆为受益人,若婆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生存,则保险金归婆婆所有;若婆婆先于保险事故发生死亡,保险金将按《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进行分配。
总结::媳妇具备为婆婆购买保险的合法资格,只要其投保行为出于真实意愿,得到婆婆的同意,并基于对婆婆的保险利益进行投保,即可为婆婆购买保险并合法地设定婆婆为受益人。保险金的归属将遵循《保险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确保权益的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