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保险确实需要指定受益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以下是五个方面的分析:
1. 权利明确性: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设定明确了保险金的支付对象,避免了权利纠纷。
2. 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指定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一旦合同生效,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 遗产隔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提到,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通常不计入遗产,不会因债务或遗产税问题影响受益人权益。
4. 保护个人意愿:《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的,视为有效。投保人有权自主选择受益人,体现个人意愿。
5. 确保利益实现:《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提及,为他人利益设立的债权,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向受益人履行。指定受益人确保保险金直接流向投保人期望的人,实现其设立保险的目的。
综上,购买保险时指定受益人是必要的,这既明确了权利义务,又保障了投保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总结:综上,购买保险时指定受益人是必要的,这既明确了权利义务,又保障了投保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权益,同时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