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确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的继承首先遵循遗嘱继承,若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可以指定身故受益人,此为优先原则。
1:指定受益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权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优先于法定继承权。未明确指定的,视为无指定受益人,此时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2:受益人顺序与份额《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的继承顺序和各自份额。未明确份额的,视为平均分配。如受益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先去世,其应得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3:受益权的变更与撤销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不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有权变更或撤销受益人。变更需通知保险公司,撤销则需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
4:受益权的丧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举了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等。同样,若受益人有此类行为,也可能丧失受益权,此时保险金将按法定继承处理。
总结::人寿保险的身故受益人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为准,遵循遗嘱优先、法定次之的原则。指定受益人有明确的权益,但可变更或撤销,且需符合法定条件。若受益人丧失资格,保险金将按照《民法典》的法定继承规则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