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实际上是在询问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的问题,以及这些权利是否包括让孩子参与公开活动,如唱歌比赛或录制视频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看,这涉及到离婚后的父母权利与义务、子女的权益保护以及公共展示权等问题。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意味着离婚后,父母双方都有权参与子女的日常生活,包括教育和娱乐活动。
其次,关于抚养权,法律规定抚养权人有权决定子女的日常生活安排,但必须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唱歌是孩子喜欢并有益的活动,且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学习,抚养权人有权允许孩子参加。
第三,探视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指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非抚养权人也有权参与孩子的活动,如观看孩子的表演,但具体形式和时间需双方协商。
第四,孩子的公共展示权,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若录制并公开孩子的唱歌视频可能侵犯其隐私,应得到孩子本人及其监护人的同意。
最后,孩子的意愿也应被尊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保障子女的人身权利。
总结来说,离婚后,父母双方在尊重子女意愿和保障其权益的前提下,都有权让孩子参与唱歌等课外活动,录制并分享相关视频需得到双方家长的同意,并确保不侵犯孩子的隐私权。具体的执行细节,应通过双方协商或法院裁决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