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定与指定的区别:在《民法典》中,法定受益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如无其他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而指定受益人则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其权利优先于法定受益人。
2. 指定变更:投保人有权随时变更受益人,这是保险合同的任意性原则体现,除非有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无需经过法院程序。《民法典》第156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保险标的、受益人等。”
3. 法定变更条件:法定受益人变为指定受益人通常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如原法定受益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放弃权益等。《民法典》第1187条指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4. 通知义务: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影响变更效力。《民法典》第156条规定:“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5. 法律效力:变更后的受益人只有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并经保险公司确认后,才能成为新的有效受益人。《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保险合同的变更,自通知到达保险人时生效。”
总结::保险受益人法定变为指定,需投保人依法行使变更权,且须履行通知保险公司等程序。变更效力受《民法典》约束,确保了保险金权益的明确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