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关系与财产归属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除法定和约定的个人财产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保险的费用通常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保险权益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投保人决定权与受益人设定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将财产指定给受益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但该行为需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参见《民法典》第6条)。若老公擅自将受益人设定为其父母,且未征得妻子同意,可能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侵犯。
三、夫妻间知情权与同意权
《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对重要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协商一致。老公购买保险并设定受益人为其父母,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处分,应当告知妻子并取得其同意,否则可能构成对妻子知情权和同意权的侵犯。
四、保险金性质与分割原则
《民法典》第1153条明确了遗产的范围,其中并未明确将保险金纳入遗产范畴。然而,当受益人去世时,保险金通常会作为受益人的遗产进行处理(参见《保险法》第42条)。在此情况下,若受益人为老公父母,保险金可能最终流向非直系亲属,违背了夫妻共同财产公平分割的原则。
五、潜在法律风险与救济途径
若老公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受益人设定为父母,妻子可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关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规定,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多分财产。此外,妻子也可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关于“严重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规定,请求撤销老公设定受益人的行为。
总结::老公购买保险并将受益人设定为父母,虽在形式上符合保险合同的设定规则,但在实质上可能触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分配,涉嫌侵犯妻子的财产权、知情权与同意权。妻子有权要求老公变更受益人,或在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应充分尊重和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