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名称不能随意更改,这是基于以下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去世,则其名下的继承权会转移到指定的继承人。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而负担较多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适当减少其对子女的抚育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因此,保险受益人的名称不能随意更改,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保险受益人的姓名,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发生了此类情况,应由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因此,保险受益人的名称不能随意更改,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同时,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更改保险受益人的姓名,都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如果发生了此类情况,应由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