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的指定权
1. 自然人的指定权:根据《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当夫妻决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时,他们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这一点。
2. 个人意愿优先原则:如果夫妻对他们的财产归属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尊重双方的个人意愿,并根据双方的财产情况和生活需要来判断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二、法定继承人的指定权
1. 法定继承人的指定权:根据《民法典》第1181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第三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当家庭中存在多个继承人时,如果其中一人去世了,那么其他继承人有权就剩余的财产进行分割。
2. 血缘继承权优先原则: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立有遗嘱,那么遗嘱的内容将会优先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执行。
三、抚养人的指定权
1. 抚养人的指定权:根据《民法典》第1902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因此,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并且不再依赖父母,则他的父母有权成为孩子的抚养人。
2. 委托抚养权:如果孩子长大后不愿意回到父母身边,他的父母还可以通过委托抚养的方式成为孩子的抚养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年龄、经济能力等),父母就有权对孩子的日常生活进行管理。
四、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1. 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75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其他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完毕后,有权要求分割该继承人依法应当分得的份额。”
五、遗嘱的效力
1. 遗嘱的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的规定,“遗嘱自公证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2. 遗嘱的修改:虽然遗嘱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遗嘱内容有误或者与法律规定不符,那么新的遗嘱则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如果有新的遗嘱存在并有效,那么原遗嘱就会自动无效。
总结::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确定各自的财产归属和家庭责任的承担。如果他们在财产分配和家庭责任的承担上有争议,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同时,他们也可以在未达成共识的情况下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应该尊重对方的权益,遵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