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约定优先**:根据《民法典》第539条,保险合同中明确载明的受益人享有优先权。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除非另有明确协议,否则保险金支付给合同约定的受益人。
1:指定权归属《民法典》第560条规定,投保人有权自主决定保险利益归属,包括指定受益人。但需确保受益人的存在和权益,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变更与撤销如需变更或撤销受益人,投保人应通知保险人并取得书面同意,依据《民法典》第561条,此行为需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无效。
3: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领取保险金,但无权参与保险合同的管理。若因故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保险金将作为遗产处理,见《民法典》第563条。
4: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对于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的情况,《民法典》第236条规定,保险金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领取,直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总结::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但变更或撤销需遵守法定程序。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的权利,但无决策权。保险人需尊重并执行投保人的指定,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未成年人受益人的特殊规定也体现了法律的细致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