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寿山非法采矿事件的法律责任追究、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以及可能的环境修复措施等方面的法律处理情况。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赔偿责任: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处罚:依据《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不按照批准的矿种开采的,擅自开采共生和伴生矿产资源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吊销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处罚:若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43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环境修复: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总结:对于寿山非法采矿事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包括但不限于吊销采矿许可证、罚款、追责刑事责任,同时要求责任方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结果需要依据实际案情及证据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