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的选择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在《保险法》中,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提到保险公司可以设定受益人为学校。因此,学校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1. 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必须有明确的主体,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如果一方不是保险合同的主体,那么他们就无法享有保险合同的权益,也就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2. 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冲突:如果一个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受益人的身份,并且该身份又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冲突,那么这样的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例如,在一些涉及家庭财产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受益人应该是所有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而被保险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等。
3. 受益人在未明确指定的情况下也无权获得保险赔偿: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一个人没有指定其作为保险受益人,那么他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仍然有权获得保险赔偿。
4. 受益人应当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只有当受益人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时,保险公司才能要求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虽然《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设定受益人为学校,但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以及受益人在未明确指定的情况下也无权获得保险赔偿等因素,学校并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总结:综上所述,虽然《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可以设定受益人为学校,但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的设立必须要有明确的主体,以及受益人在未明确指定的情况下也无权获得保险赔偿等因素,学校并不能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