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2019年,甲乙两人结婚,并育有一女丙。在婚后不久,甲乙两人决定离婚。
二、离婚保险未改受益人死亡:
2020年1月,甲乙二人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并未明确规定财产分割及财产分配的问题,只是约定丙的抚养权归甲所有。
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1. 《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所有。”这里明确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有财产。
2. 《婚姻法》第8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原因需要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在这里,"身体原因"包括了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中的照顾需求等,这也符合共同财产的原则。
四、法律依据原文:
1. 《婚姻法》第39条第二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共同所有。”
2. 《婚姻法》第8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身体原因需要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无效的。因为虽然离婚协议中没有明确注明财产归属,但该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离婚后的生活中,甲乙应当共同承担对丙的生活照顾责任。
六、建议:
1. 离婚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财产分割内容,避免后期产生纠纷。
2. 夫妻一方在发生重大疾病时,应及时就医并申请相应的补贴或救助。
3.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设定一些公平合理的家务分工制度,减少家庭矛盾和冲突。
总结:3. 在日常生活中,可以设定一些公平合理的家务分工制度,减少家庭矛盾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