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权
1. 1 第四百条:受益人可以自行决定接受或不接受遗嘱。因此,他们有权要求在遗嘱中被指定为受益人的人对他们作出的决定提出反对意见。
2. 2 第五百零三条:如果受益人拒绝接受遗嘱的决定,那么遗产将按照法定顺序分配给其他受益人。此外,如果没有指定遗嘱中的继承人,那么该遗嘱就无效。
二、监护权
3. 3 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收养子女有探望被收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被称为“扶养监护权”。
三、财产管理权
4. 4 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请求享有抵抗权,即他们有权阻止保险公司因理赔或者其他理由而剥夺他们的保险利益。
5. 5 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受益人有权要求法院在必要的时候重新审理保险纠纷,并且有权停止支付任何保险费用。
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接受遗嘱、拒绝接受遗嘱的决定、有权要求保司进行财产管理、抵抗保险公司关于理赔或其他方面的请求以及有权申请法院重新审理保险纠纷并停止支付保险费用。这些权利都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总结:保险受益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接受遗嘱、拒绝接受遗嘱的决定、有权要求保司进行财产管理、抵抗保险公司关于理赔或其他方面的请求以及有权申请法院重新审理保险纠纷并停止支付保险费用。这些权利都受到《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