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主体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订立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合同时,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但必须具有受益权承受能力(《民法典》第120条)。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时,其监护人应代为行使权利(《民法典》第34条)。
二、保险利益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121条,投保人对被保险人须具有保险利益。在人身意外保险中,投保人通常为被保险人本人或与其具有法定关系、经济利害关系的人。否则,即使签订合同,也可能因违反保险利益原则而无效。
三、保险条款与告知义务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保险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金额等主要条款。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相关的重要事实,如故意隐瞒或因重大过失未告知,可能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616条)。
四、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民法典》第1183条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权利,且可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需经原受益人同意。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应送达保险人,自保险人收到通知时生效(《民法典》第633条)。若被保险人死亡后未明确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民法典》第1183条)。
五、保险金请求权与给付
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的权利(《民法典》第1184条)。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给付保险金,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如存在多个受益人,保险金分配应遵循合同约定;无约定时,按照等分原则处理(《民法典》第118½条)。
总结::人身意外保险受益人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障被保险人人身意外风险达成的协议。订立合同时,各方需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遵循保险利益原则,确保合同内容完整并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应及时给付。在处理多受益人情况时,应遵循合同约定或等分原则分配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