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在航空保险中,投保人有权选择是否指定受益人,这是其合同自由权的体现。
1:权益转让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因此,如果保险金被视为债权,投保人可指定受益人,将权益转移给他们。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十二条指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航空保险中,指定受益人需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如亲属、债权人等,这是防止赌博和滥用保险的法律保障。
3:受益人权利《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这意味着投保人有权指定或更改受益人,并且这一决定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
4:继承规则若未指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在航空保险中,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将视为遗产,按法定继承顺序处理。
总结::航空保险允许投保人指定受益人,这是基于合同自由、权益转让、保险利益原则和继承规则的法律基础。投保人有权选择受益人,并需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若无指定,保险金将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此过程应遵循《民法典》和《保险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