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有权约定合同内容,包括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因此,孙子可以被指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只要这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明确意愿。
2. 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若孙子已满八岁,他可以作为受益人,但需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3. 受益人资格:《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提到,受益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孙子作为自然人,一般出生即有权利能力,故具备成为受益人的条件。
4. 遗产继承问题:尽管《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但根据第六千一百五十二条,保险金不属于遗产,故孙子作为受益人获取的保险金不会影响其对祖父遗产的继承权。
5. 法律效力: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并明确指定孙子为受益人,除非经保险公司和相关方同意变更,否则该指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总结::孙子在符合年龄条件且得到适当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被指定为保险身故受益人,这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自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保险金支付给孙子不会影响其遗产继承权,且此指定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