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是指在无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对于保险单单身故受益人法定的情形,即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未明确其他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由其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和份额继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以及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以上人员为保险单身故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
三、继承顺序与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据此,保险单身故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应按以下顺序和份额继承保险金:
1. 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保险金。
2.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前述亲属共同均分保险金。
3. 若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则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样均分。
四、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分别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与放弃情形。如法定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等情况,将丧失继承权。同时,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权,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表示。
五、保险金分配争议的解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至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遗产分割的原则、方式及争议解决途径。对于保险单身故受益人法定情况下保险金的分配,若法定继承人间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遵循保护继承人合法利益、便于生产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等原则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保险单身故受益人法定时,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份额、权利丧失条件、权利放弃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进行继承。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单身故受益人法定时,其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民法典》规定的继承顺序、份额、权利丧失条件、权利放弃程序以及争议解决机制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