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益人指定的自主性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和第497条规定,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享有自主选择受益人的权利。投保人可以指定自己、被保险人或第三人作为受益人,且可以指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这是对投保人财产处分权的尊重,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
二、受益人的法定与约定
《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这意味着受益人的确定存在法定与约定两种情形。投保人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依其约定;未指定或指定无效的,则依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保险金。
三、受益人变更的灵活性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但需通知保险人。这赋予了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受益人的灵活性,确保保险金能按照最新的意愿流向。
四、受益人资格的限制
《民法典》第30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受益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受益行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例如,不能为犯罪行为提供经济支持而指定犯罪人为受益人。
五、受益人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此条款明确了受益人主张保险金请求权的时效,对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结::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依法享有自主选择受益人的权利,可指定自己、被保险人或第三人,并可设定受益顺序和份额。受益人确定遵循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未明确指定或指定无效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受益人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其受益行为合法合乎公序良俗。受益人对保险金的请求权受法律保护,有明确的时效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建了保险受益人制度的完整框架,旨在保障各方权益,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