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采矿权及其转让许可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权利的取得以及转让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采矿权的定义与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权需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并通过审批后获得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6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可以申请采矿权转让。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转让程序: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22条,转让采矿权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
转让限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17条,禁止将采矿权倒卖牟利。同时,未经批准,采矿权不得擅自转让给他人,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42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采矿权的取得和转让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操作。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都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