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因此,采矿权过期后继续采矿,不仅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并可依照刑法关于破坏性采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矿权过期后继续采矿,如果造成了土地、环境等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矿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采矿者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若采矿行为导致了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资源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采矿,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体现了对严重破坏矿产资源行为的严厉惩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救济。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合理解释或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或请求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采矿权过期后继续采矿,不仅面临行政罚款、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此类情况,建议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采矿许可,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若遭受不当行政处罚,应依法行使法律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