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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采集耕种?

用户:175****6955 尚义县 2024-10-23 13:35 自然资源 浏览量:43811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秦健峰
秦健峰*律师/13928431634(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广东祥祺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抵押担保、经济仲裁、公司犯罪、公司法、债权债务、自然资源

用户想了解的是关于采矿、采集和耕种活动在法律上的规定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

  1. 资源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这意味着,在进行任何形式的自然资源开发前,必须获得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

  2. 环境影响评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依法审批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任何涉及大规模改变自然状态的项目,如采矿或大型农业开发,都需要事先完成环评,并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3. 土地使用权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指出,“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于想要将耕地转变为其他用途的土地使用者来说,需遵循严格的转换程序。

  4. 生态保护红线:《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强调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重要性,旨在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敏感脆弱区域等。在此区域内禁止开展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的采矿与过度耕种。

  5. 农民权益保障:针对农村地区的小规模耕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确保了农户对自己所承包土地的长期稳定使用权,同时也限制了外部力量对这些土地进行任意开发利用。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事采矿、采集还是耕种活动,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属性,注重环境保护,并充分考虑当地居民尤其是农民的利益。同时,还应特别注意不得违反国家制定的生态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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